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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平台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等系列的通知

作者:小编2025-05-22 02:21:40

  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等系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农村集体每年资产变动情况,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核资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自行开展一次资产清查,资产登记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

  第三条资产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核对等方式,查实集体资产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条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末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一)查明每种实物的名称、规格,要以资产台账上所登记的名称和规格为准,不得任意变更。

  (三)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有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章。

  (四)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

  第六条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资产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应及时登记造册,由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提请成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所属片区村财会计代理中心调整账务,做到账实、账款相符。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第七条清查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片区对所属的村(居)报表审核确认无误后于次年3月10日前上报区级,区级对片区上报报表审核确认无误后于3月20日前上报省级。

  第一条农村集体所有和管理的资产必须实行登记管理,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并将负责登记管理人员名单报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为集体资产登记第一责任人,登记员为资产登记第二责任人。

  (二)农业资产类: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四)固定资产类: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

  (五)在建工程类: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实行《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台账》管理,要定期对所有的资产进行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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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登记台账》由片区管理局统一监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填制,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登记台账报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备案。

  第一条为了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保管责任主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保管,并将负责保管人员名单报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备案。资产保管员与台账登记员不能为同一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为集体资产保管第一责任人,保管员为资产保管第二责任人。

  第四条对于资产的领用,要当面清点,办理出库手续。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条一旦发生资产故障,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由资产保管员按程序统一安排维护。

  第七条资产保管员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资产的登记和台账管理,协助做好资产的定期清查。

  第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使用,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发包、租赁、投资入股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非法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第四条集体资产实行发包、租赁、投资入股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发包、租赁、投资入股相关方案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五条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竟价确定。

  第六条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理事长主持,监事长及片区包村领导、分管农村集体“三资”领导、代理中心负责人到场监督,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成员公开。招标结束后,要及时规范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将经济合同及时报片区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发包、租赁、投资入股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相关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成员公开。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处置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其处置集体资产。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需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集体资产处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全程监督集体资产处置过程。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行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村级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和办公用具及村所有的耕地、水面、四荒等土地资源。

  (一)召开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参加的会议,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原因、可行性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方式和使用形式等,并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有会议记录、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拟定的资产处置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及时向成员公开。

  (二)价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的,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评估(有相关会议记录),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要进行资产评估(有资质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三)召开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资产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评估报告等(有会议记录)。向全体成员公示3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向片区管理局请示,请示要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原因、处置底价及处置方式(上报材料有理事、监事会议记录、资产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名单、评估报告及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及请示)。

  (五)接到片区管理局批复后,方可处置。处置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竟价方式进行。

  (六)处置时由理事长主持,监事长及片区包村领导、分管农村集体“三资”领导、代理中心负责人到场监督。

  (七)资产处置结束后,资产处置小组应现场公布处置结果,规范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将经济合同及时报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备案。并在3日内向全体成员张榜公示。

  (八)资产处置所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相关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成员公开。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由片区管理局汇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1.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2.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属于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的固定资产,如晒场、水渠、水库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转增资本处理。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长(短)期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4.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些长期没有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凡是不能继续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其净损失作为冲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凡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应补提折旧。应补提的折旧,作为冲减公积公益金处理。

  5.对属于集体所有,以前没有入帐核算的固定资产,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按估价或协议(合同)价计价入帐,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

  6.对集体经济组织应入帐而未入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后计价入帐,作为增加公积金处理。

  1.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彻底摸清家底,对错记、漏记有关资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可在资本下设置“待界定资产”(含待界定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单独核算,经界定资产所有权后再行调整。

  2.集体经济组织在清产核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各项所有者权益,对资本帐户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从“公积公益金”等有关帐户中转增或调减。

  1.按照不同层级开展权属界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3.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

  4.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片区管理局或者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调解。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近年来,由于产权变动已评估过的资产(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1.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涉及交易的,如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应该按市场价值确定。

  2.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控股或者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按现值或公允价值重估入账; 集体经济组织参股的公司,一般不作价值重估。

  3.对5万元以下(不含5万)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可以适当简化标准和程序,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对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不动产资产,一般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经验按公允价值估算。对5万元以上(含5万)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4.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报所在片区管理局备案。

  (一)区农业农村局及片区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相应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管理。

  (二)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与扶贫开发处及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承担所属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三)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与扶贫开发处及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承租、受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与扶贫开发处及片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监督管理需要,派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一条由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需要进行清查移交,包括:

  2.税务部门根据政策给予的减免税费等实际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资产;

  4.对于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清查移交政府拨款所占股权份额。

  1.村集体办公场所、卫生、体育、文化、教育、科技等用于公共服务的房屋和设施;

  第三条资产移出方是指政府拨款、减免税费、政府派发实物资产的主管部门即投资主体,资产接收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对于接收的资产情况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并予以登记入账和妥善管护。

  第五条资产清查移交应填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产移交表》,由片区管理局财政部门监交。

  第六条对清查移交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已投入经营产生收益的资源性资产,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决定同意,应当纳入股份量化资产范围。

  3.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移交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于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及其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份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2.集体股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必要的公益性支出、处置遗留问题、补缴税费、社会保障支出、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原则上采取“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的管理模式,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量。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的有效凭证。

  1、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股权清册,包括所在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股权证编号、股份性质、股权户户主姓名、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原始配股股数、股权变动情况及实际股数等基本信息。

  3、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姓名及其股权等信息,由所在片区管理局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予以记载。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继承或转让的,记载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变更。

  4、村集体资产股权发生变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对集体资产股权变更信息进行登记,并将相关变更信息报所在片区管理局。

  (一)明确登记赋码部门。根据农经发〔2018〕4号文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原则上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发放并加盖印章。区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责任,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具体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与扶贫开发处承担。

  (二)严格登记赋码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三)规范登记赋码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事项包括:一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组、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 ××县( 市、区) ××乡( 镇、街道) ××村( 社区) ××组股份经济合作社( 经济合作社)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 ××县( 市、区) ××乡( 镇、街道) ××村( 社区)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经济联合社) ”,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 ××县( 市、区) ××乡( 镇、街道)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 经济联合总社) ”,名称中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应与其所在地市名称连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证中的名称相同。二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包括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人数、资产情况、业务范围、成立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日期等。三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区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实时获得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加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四是建立健全信息回传制度,在规定期限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回传至农业农村部和代码中心。

  (四)规范其他相关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包含正本和副本各一份,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领取之日起生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未在其他部门办理过类似手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经办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全体成员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办理手续时需持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出具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填写申请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情况,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3.提供证明材料,包括组织章程、成员名册、有关成员大会或经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资产情况表、住所证明、片区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文件、片区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审核同意的文件等。成员名册、组织章程要同时提供电子版word文件,以便上传至登记赋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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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登记审核,区农业农村局要严格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材料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程序是否完毕,确定其是否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责成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不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5.登记赋码,对于符合登记赋码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将其基本情况录入系统、通过系统实时赋码、打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副本并加盖公章,以上手续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6.领取证书,证书印制完成后,区农业农村局及时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取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派人领取,并签字确认,原则上领证经办人应与申报经办人一致。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社会团体代码、自行编码等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期完成换证赋码。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经办人,应为原证书所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办理手续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填写申请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情况,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换证赋码申请表》,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3.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原组织登记证书(或证明书)正本、副本,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副本、IC卡,组织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4.换证审核,农业农村部门要将相关信息与代码中心逐一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重新进行完善或提供原发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换发证书,信息核对无误的,收回原组织登记证书(或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等并开具收条,办理换发手续,核发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上手续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6.其他关联手续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证赋码申请表》和换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银行账户变更等手续。

  7.时间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要求,已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2015年以来改革试点中自行编码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未按期完成换证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旧证照作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变更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确定经办人,应为原证书所载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办理手续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2.填写变更申请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情况,如实填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办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3.提供相应文件及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变更报告及原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涉及社址变更的,应提供新社址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涉及理事长变更的,应提供新当选的理事长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4.变更审核,片区管理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材料和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变更申报材料复印留存一份,并出具审核同意的文件,与变更申报材料原件一起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经复核符合规定的,准予变更,盖章后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符合变更事项要求的,书面答复不予变更。

  5.换发证书,变更审核通过的,收回原组织登记证书正副本,办理换发手续,核发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上手续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6.其他关联手续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和换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银行账户变更等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且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没有集体资产或集体资产已依法处置、不具备继续经营运转条件、群众提出注销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进行注销登记。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及时办理银行销户手续,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公章。对于撤村并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慎重开展探索,原则上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试行)

  第一条区农业农村局和各片区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条区农业农村局和各片区管理局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定期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开展征地补偿费等专项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审计。

  第四条审计过程中要认真接受群众投诉与监督,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向全体村民(集体成员)公开。

  第五条 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依法做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书。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人员及村干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建立审计查出事项的问题移交制度,审计结论一经核实要立即移交,确保审计结果的落实。

  第一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档案是指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产权改革档案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其管理情况是评价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效果和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 片区管理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明确专人对所在单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确保档案内容齐全完整、准确系统、整理规范和实体存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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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片区管理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应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量化工作归档目录》,将反映产权改革过程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并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档案统一归类整理保管。

  第四条 各片区管理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专用档案保管设备,符合防火、 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的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五条 为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的延续性,若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整,必须办理产权改革档案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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